「森林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吳宜臻
吳宜臻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劉櫂豪
劉櫂豪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應元
李應元
魏明谷
魏明谷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森林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資源永續利用,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制定本法。
修正經濟效用之文字以確保使森林永續經營。
第九條 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 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 二、採取土、石者。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 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 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人不得拒絕。 第九條 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 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 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 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 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人不得拒絕。
如需於林業用地探採礦,應先進行使用地變更編定,以維持森林資源保育及落實國土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維護森林生態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 保安林經營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 保安林經營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保安林之劃設有其保育目的,實難以社會公益而違反劃設之初衷,故應以維護森林生態為保安林之管理經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