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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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備查之。 基本工資審議應考量勞工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審議委員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審議會委員要求召開。 第二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
一、第二項改成備查,政院不得否決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結論。
二、新增第三項。除規範每年需召開至少一次外,把勞工家庭基本生活所需之考量入法,表明優先於國家經濟成長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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