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魏明谷
魏明谷
田秋堇
田秋堇
林佳龍
林佳龍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楊曜
楊曜
葉宜津
葉宜津
趙天麟
趙天麟
蔡其昌
蔡其昌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節如
陳節如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風力發電機組之塔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風機屬超高結構物,但我國對於風機與鄰近建物的設置距離並無明確規範,僅要求距離二五○公尺內者須依規定環評,無法保障風機鄰近居住活動之安全,不僅引起鄰近居民的恐慌,更常於興建期間引起民於抗爭,故修正建築法第七條,增設風力發電機組之塔基為雜項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