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林岱樺
林岱樺
田秋堇
田秋堇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潘孟安
潘孟安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魏明谷
魏明谷
吳宜臻
吳宜臻
趙天麟
趙天麟
楊曜
楊曜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林佳龍
林佳龍
陳唐山
陳唐山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得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應配合當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各該級政府之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籌處理,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 前二項公有財產應秉持公有公用原則,作為取得公共設施及社會住宅用地與建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行辦理、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或信託予信託機構辦理更新。 二、由信託機構為實施者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 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辦理撥用。 四、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 五、其他法律規定之方式。 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並給付管理機關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及相關訴訟費用後,管理機關得與該舊違章建築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第二十七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應配合當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各該級政府之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籌處理,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 前二項公有財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行辦理、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或信託予信託機構辦理更新。 二、由信託機構為實施者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 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辦理撥用。 四、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除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或領取補償金外,並得讓售實施者。 五、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得以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其採標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 六、其他法律規定之方式。 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並給付管理機關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及相關訴訟費用後,管理機關得與該舊違章建築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一、修正第一項,國有土地是否參與都市更新計畫應保留彈性。 二、第二項未修訂。 三、國有土地資源具有不可回覆性,既屬於公有財產,其使用規劃應符合政策目標及公共性效益,應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解決人民住宅需求,興建社會住宅用地,援增訂公有財產應秉持公用原則,並刪除國有土地讓售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