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蘇清泉
蘇清泉
江啟臣
江啟臣
蔣乃辛
蔣乃辛
王惠美
王惠美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徐少萍
徐少萍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郁方
林郁方
盧秀燕
盧秀燕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根德
陳根德
呂玉玲
呂玉玲
盧嘉辰
盧嘉辰
馬文君
馬文君
楊應雄
楊應雄
陳雪生
陳雪生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怡潔
陳怡潔
林滄敏
林滄敏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玉欣
楊玉欣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國正
林國正
張嘉郡
張嘉郡
呂學樟
呂學樟
潘維剛
潘維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販賣業者標示商品價格,應同時以總價及單位價格標示之。同種類商品應以相同單位標示。 前項價格標示之範圍、方式、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商品分類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一、價格係消費者選購商品之重要考量因素,然而目前關於商品價格標示之法規付之闕如,導致賣場標示價格方式混亂,使消費者難以計算、比較價格。 二、目前美國、德國、澳洲等先進國家均採行商品「單位定價」之作法,即同種類產品須使用相同的法定度量衡為計價單位,且應標示每單位之價格,值得我國參考。 三、爰增訂第二項,要求販賣業者於賣場標示商品價格時,應同時標示商品總價及單位價格,且相同種類之商品,應以相同單位標示其價格,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並增訂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商品標示價格之實施範圍、方式、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商品分類另訂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