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楊玉欣
楊玉欣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林國正
林國正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少萍
徐少萍
呂玉玲
呂玉玲
詹凱臣
詹凱臣
江惠貞
江惠貞
林郁方
林郁方
呂學樟
呂學樟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明溱
林明溱
廖正井
廖正井
林鴻池
林鴻池
蘇清泉
蘇清泉
盧嘉辰
盧嘉辰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之一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性交易之虞之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行政、司法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增列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之規定,以保護其權益。。
第三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物品,或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如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另增列違反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規定之罰則及移除或下架之規定,以保護兒童及少年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