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劉建國
劉建國
江惠貞
江惠貞
羅淑蕾
羅淑蕾
林國正
林國正
盧秀燕
盧秀燕
陳碧涵
陳碧涵
江啟臣
江啟臣
蔡錦隆
蔡錦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黃志雄
黃志雄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根德
陳根德
蔡正元
蔡正元
陳雪生
陳雪生
馬文君
馬文君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邱文彥
邱文彥
魏明谷
魏明谷
盧嘉辰
盧嘉辰
呂玉玲
呂玉玲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少萍
徐少萍
潘維剛
潘維剛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一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若發生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要派單位與雇主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本條新增。 二、勞動派遣不只涉及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之雙方法律關係,而是包含派遣公司、要派單位(公司)、派遣勞工三方面法律關係 三、現行法令對於要派單位之責任無法可管,派遣勞工等同其他公司勞工,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卻不須負照顧保護義務,故要派公司容易輕忽對派遣勞工之安全衛生方面的照顧、保護,甚至明令派遣勞工從事危險、有害工作,造成職業傷害、職業病等問題。 四、為有效保障派遣勞工的權益,本席等爰提案增訂「勞工職業災害保護法第七條之一」,要求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要派單位與雇主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