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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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之一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若發生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要派單位與雇主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 一、本條新增。 二、勞動派遣不只涉及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之雙方法律關係,而是包含派遣公司、要派單位(公司)、派遣勞工三方面法律關係 三、現行法令對於要派單位之責任無法可管,派遣勞工等同其他公司勞工,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卻不須負照顧保護義務,故要派公司容易輕忽對派遣勞工之安全衛生方面的照顧、保護,甚至明令派遣勞工從事危險、有害工作,造成職業傷害、職業病等問題。 四、為有效保障派遣勞工的權益,本席等爰提案增訂「勞工職業災害保護法第七條之一」,要求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要派單位與雇主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