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蔡其昌
蔡其昌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添財
許添財
管碧玲
管碧玲
趙天麟
趙天麟
劉櫂豪
劉櫂豪
魏明谷
魏明谷
吳秉叡
吳秉叡
田秋堇
田秋堇
蕭美琴
蕭美琴
薛凌
薛凌
段宜康
段宜康
吳宜臻
吳宜臻
林岱樺
林岱樺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葉津鈴
葉津鈴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應元
李應元
楊曜
楊曜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四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第一百零四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其因夫妻一方破產而成為分別財產制者,法院應於破產宣告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民法,已將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刪除,爰配合修正第二項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