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林滄敏
林滄敏
丁守中
丁守中
林德福
林德福
楊麗環
楊麗環
林郁方
林郁方
陳根德
陳根德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碧涵
陳碧涵
楊應雄
楊應雄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邱文彥
邱文彥
王進士
王進士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昇
吳育昇
林鴻池
林鴻池
林明溱
林明溱
謝國樑
謝國樑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逕付二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儲戶帳列結存餘額未達一定金額,且經一定期間以上未有往來者,中華郵政公司得停止計息、提供相關服務,並應通知該儲戶。 前項一定金額、一定期間、停止服務之內容、通知之方式,由財政部訂定辦法。 儲戶轉為靜止戶逾十五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財政部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確保國家財政收入。 第十七條 儲戶逾五年無交易活動或未為其他申請,中華郵政公司自最後往來滿五年之日起,停止給息,並應通知該儲戶。
一、本條之靜止戶僅以儲戶五年未曾往來,即停止給息,該期間固定,恐過於僵化,又縱使該戶餘額已達起息金額,亦不計息,顯然有違存款契約之本旨,而損及儲戶權益,故應納入一定期間及一定金額之條件為宜,且中華郵政為降低帳戶維護成本,自得暫停其服務。據此,爰修正本條第一項。 二、從儲戶之權益觀察,靜止戶之門檻金額或期間,如可任由中華郵政單方面自行決定,顯然侵害儲戶的利息,損及儲戶之權益;而因某些服務涉及交易安全,有其公益上之考量,例如:代扣繳公用事業之水電費及保險費等,如任意停止該服務,恐將造成糾紛;最後,中華郵政僅在基於法律行為而給付的時候,始能對於儲戶收取費用,即如非基於給付之對價,而是為完成使用者自身之義務,或是為了使用者自身之利益而將費用轉嫁他方,都屬所謂違反法律之基本精神。職是,應由財政部就上開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訂定其認定之,即該標準之目的,係為管制該中華郵政,不得濫用法律所賦與之權利,以保護儲戶。據此,爰增訂本條第二項。 三、儲戶轉入靜止戶,再經過相當時間後,存戶恐以生死不明,有遺產稅之可能,如無繼承人者,該筆存款無人聞問,應屬無人繼承之遺產,卻因無相關規定,致上開靜止戶永生不死,為此,似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至於相當時間之認定,原則上可採民法最長的消滅時效十五年為標準,嗣由財政部依相關程序辦理。如財政部於例行檢查時,已查明有上述情形者,自不受該期間之限制。為此,爰增訂本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