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林滄敏
林滄敏
丁守中
丁守中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郁方
林郁方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昇
吳育昇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陳根德
陳根德
林鴻池
林鴻池
呂學樟
呂學樟
楊應雄
楊應雄
王進士
王進士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謝國樑
謝國樑
林明溱
林明溱
楊麗環
楊麗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靜止戶之管理,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靜止戶之戶數及金額,或對其轉入靜止戶之條件、停止服務,甚至長生不死之情形,並無任何規範,致實務上無法防範內賊,甚至有些信用合作社會告知存款人,逾十五年之靜止戶存款請求權,已罹時效,或資料已過保存期限等,皆係因為靜止戶之監督管理欠缺法令明文規定所致,致放任信用合作社各行其是。爰修正本條第三項,納入靜止戶之管理,並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