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潘孟安
潘孟安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其邁
陳其邁
楊曜
楊曜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邱議瑩
邱議瑩
林岱樺
林岱樺
陳唐山
陳唐山
黃文玲
黃文玲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林佳龍
林佳龍
陳歐珀
陳歐珀
魏明谷
魏明谷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為周全保障各項疾病學生的就學安全與保障受教權,本條新增罹患精神疾病及罕見疾病學生納入輔導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