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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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且不得出境直至該原因消滅為止。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 第五十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
一、查察全國竟有逾八萬家企業雇主未替適用舊制勞退的勞工,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以2012年為例,未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的企業雇主中,也只有11家受到公權力處罰。足見,確保我國勞工權益之實務作為仍待提升。
二、究其勞退金未依法提撥之原因,除了長期以來的勞資不對等關係,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對於未依法提撥退休金之企業雇主,雖有相關罰則但卻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嚇阻效果,以致勞工退休相關權益無法確保。
三、為達到懲罰企業雇主未依法履行義務之目的,真正落實勞工退休權益之應有保障,除對於不法企業雇主處現行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之規範外,應有限制其出境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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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相關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勞動債權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勞委會與法務部共同定之。 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勞動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該勞動債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相關主管機關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相關主管機關於審酌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勞動債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勞動債權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相關主管機關於審酌前項勞動債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勞動債權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相關主管機關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 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勞動債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相關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該勞動債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相關主管機關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 |
一、現行法制針對未依法為適用舊制勞退提撥退休準備金之企業雇主,訂出有效的實質懲罰規定,以致未依法提撥退休金是勞工應得權益之勞動債權的一部分,這項法律事實根本不受到企業雇主的正視。
二、為進一步確保勞工應有的退休權益,針對這些不法企業雇主的一切相關行為、生活之「購買、租賃、使用」、「特定交通工具搭乘」、「特定之投資」、「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每月超過一定金額之生活費用」等奢侈行為,應予明確完全禁止,以促落實這些不法企業雇主應負之勞動債務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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