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蔡其昌
蔡其昌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其邁
陳其邁
魏明谷
魏明谷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許忠信
許忠信
葉津鈴
葉津鈴
林佳龍
林佳龍
葉宜津
葉宜津
潘孟安
潘孟安
許添財
許添財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明文
陳明文
陳歐珀
陳歐珀
邱議瑩
邱議瑩
管碧玲
管碧玲
薛凌
薛凌
蕭美琴
蕭美琴
劉建國
劉建國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依據本法經政府結合提供服務之民間資源,政府應協助其發展。 前項民間資源對象、協助發展項目、協助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對於政府應辦理之各項老人福利服務,皆強調除政府機關可自行辦理外,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之。顯見在老人福利範疇中政府部門早已察覺我國非營利組織所具有的力量及潛力,並在政策上已經確立政府與各民間資源的合作關係。 三、為強化目前國內非營利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之可能性,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可做為我國相關社會企業落實的先行者。 四、爰建議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將依據本法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積極協助其朝社會企業方向發展。惟,因有關社會企業定義國內尚未趨一致,宜先朝協助其建立起轉型為社會企業應具備之相關條件(如建立吸引志工投入的志工制度、內部會計制度、資訊公開、資金貸款或挹注等),亦即有關協助項目亦在辦法授權範圍,而政府單位在協助執行上亦可採委託辦理方式分門別類委請專家或專門機構進行諮詢及輔導。而此處所謂之非營利組織範圍授權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範定,又基於法定福利服務項目眾多,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權責,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權責機關會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