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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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 人民團體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團體運作等實施自我監督;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適當單位定期實施財務處理查核及考評。人民團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七條 人民團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我國人民團體發展可謂相當蓬勃興盛。為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及兼顧協助人民團體發展,政府目前對於人民團體並未發展出完整的評鑑制度,在實務上採「人民團體自主辦理」方式,由各人民團體自主決定、自行參加政府辦理之績效評鑑工作,如此作法,雖然降低了政府管理密度、維持了團體自治精神,但近年來政府辦理此類自主績效評鑑績效相當不彰,自主參加績效評鑑團體每二年約僅三百餘個。
二、由於「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常是人民團體滋生弊端,糾紛迭起的主要原因,如果透過前述評鑑制度對於人民團體之財務管理不易產生激勵或警惕作用,為協助非營利組織健全發展,則制度性建立人民團體財務內部管理及外部查考制度,則成為另一種可行的方法。
三、為使人民團體的財務收支走上軌道,主管機關對於團體的財務處理應採協助、輔導方式,依據法令規定之會計事項,應用專業的方法,協助團體將其經費收支作有系統、有組織的記載與說明,此外,主管機關也能依據相關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查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實施查考。
四、參採「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有關自我內部控制機制及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相關檢查得委託外部單位辦理方式,明定政府應辦理財務處理查核及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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