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陳碧涵
陳碧涵
廖正井
廖正井
王廷升
王廷升
徐少萍
徐少萍
呂學樟
呂學樟
林德福
林德福
楊應雄
楊應雄
林滄敏
林滄敏
曾巨威
曾巨威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徐耀昌
徐耀昌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邱文彥
邱文彥
謝國樑
謝國樑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教育部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必要時,得進行專案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保障建教生勞動權益,防堵違法企業壓榨建教生,不論中央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均有責任主動辦理建教生勞動權益之檢查。 二、爰增列第二項規定,規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教育部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必要時,得進行專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