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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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辦法鼓勵民間優先採購。 | 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 |
一、庇護工場雖然在法規定位上已屬就業類型,但卻面臨生存難以為繼之困境。在政府與庇護工場資源有限情況下,應運用策略培植庇護工場轉型為社會企業,俾能達到庇護工場永續經營之目標,庇護工場發展成社會企業應為未來方向;然而,庇護工場是否可以轉型為自負盈虧之社會企業,仍需視外部環境(政策支持)與內部環境(組織發展)之配合。
二、在國內尚屬社會企業概念建立階段,解決庇護工場營運困境應透過政策支持以增進其財源收入。
三、爰建議參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有關政府優先採購方式,授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辦法鼓勵民間積極採購庇護工場所生產物品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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