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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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每年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函送立法院備查,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
退休基金著重於穩健成長,其資產配置以追求長期穩定的基金收益為主。以國外為例,有關揭露各種類型投資標的之投資政策說明及原則、績效標竿、資產配置計畫及實際配置比較、長短期投資績效分析報告、支付證券商費用及適當的基金風險指標等,這些關係著基金基本政策、績效衡量及風險揭露之經營資訊,極為重要,惟目前我國顯為不足。「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九條規定:「依法設立之信託基金,每年應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由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不論是基金受益人或提撥人,亦或是立法部門,對於基金經營之績效極為重視,透過上開資訊之揭露,有助於立法部門監督基金之運作,促進基金管理效能,爰建議增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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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訂定會計制度。 前項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編製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適時定期揭露於網際網路財務資訊公開專區。 | 第七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訂定會計制度。 |
資訊揭露之目的旨在減少使用者對事實的不確定性,因此,適時(包括定時)的提供資訊是揭露的重要原則,俾能協助使用者適時取得適當的決策。從財務面來看,為促進基金運作益臻健全,資訊更加透明易解,以保障基金參與人知的權益,公開財務資訊具有重要之意義,包括瞭解基金淨值成分;分析基金預算達成率,瞭解歷年撥付比之變動及歷年本金結餘之變動;瞭解潛藏負債與未提撥退休金負債程度;瞭解基金運用資產評價合理性及國庫撥補帳;瞭解基金績效衡量評價方式選擇之合理性。經由財務資訊清楚揭露,避免績效與責任之含糊,讓不明資訊影響立法與行政之決策。爰建議增列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編制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適時定期揭露於網際網路財務資訊專區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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