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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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三、親子關係之訴。 | 第八十一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
時有發生妻子外遇生子,對丈夫提出否認親子訴訟獲勝,丈夫卻要負擔訴訟費的現象,主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敗訴一方負擔費用,相當「不合情」也「不合理」。亦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立法理由「敗訴人所應賠償彼造之費用,若不以伸張權利,或防禦上必要者為限,則保護彼造太過,此本條所以明示限制也」。因此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除「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這2種情況,「親子關係之訴」,法院亦得酌情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全部或一部訴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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