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楊應雄
楊應雄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昭順
黃昭順
盧嘉辰
盧嘉辰
蔡正元
蔡正元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廖正井
廖正井
潘維剛
潘維剛
呂學樟
呂學樟
盧秀燕
盧秀燕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一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三、親子關係之訴。 第八十一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時有發生妻子外遇生子,對丈夫提出否認親子訴訟獲勝,丈夫卻要負擔訴訟費的現象,主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敗訴一方負擔費用,相當「不合情」也「不合理」。亦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立法理由「敗訴人所應賠償彼造之費用,若不以伸張權利,或防禦上必要者為限,則保護彼造太過,此本條所以明示限制也」。因此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除「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這2種情況,「親子關係之訴」,法院亦得酌情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全部或一部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