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林鴻池
林鴻池
黃昭順
黃昭順
徐欣瑩
徐欣瑩
蘇清泉
蘇清泉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淑蕾
羅淑蕾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淑慧
陳淑慧
江惠貞
江惠貞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昇
吳育昇
徐少萍
徐少萍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王進士
王進士
盧嘉辰
盧嘉辰
呂學樟
呂學樟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陳根德
陳根德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三條之一 勞保基金年收益率未達百分之五者,不得調高前條之保險費率。 為提高勞保基金年收益率,得延攬或聘用金融專業人員,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 勞保基金年收益率超過百分之十者,得由執行基金運用收益人員,提撥一定比例之盈餘分派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其細節應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辦法,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後,由行政院發布實施。 第二項未具公務員資格之勞保基金運用小組人員,於執行基金運用職務期間,視為刑法之公務員。 一、本條新增。 二、現今勞保基金面臨虧損,宜朝提高基金收益率方向以為解決,僅逕行提高保險費率,顯非合理負責之舉。為此,爰參酌民法法定利率之標準,增訂本條文第一項勞保基金年收益率未達百分之五者,不得調高前條之保險費率,以維護勞工權益。 三、有鑑於勞保基金運用績效不彰,導致在年金開辦後,隨即傳言勞保基金面臨破產危機。因此,有必要使勞保基金運用與操作更為活絡。然基於勞保基金應再更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進行投資運用,應組成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延攬或聘用金融專業人員,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另,為防止勞保基金運用產生弊端,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人員,於執行基金運用職務期間,視為刑法之公務員,以避免賄賂或貪瀆等情事發生。為此,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再者,為激勵勞保基金運用小組提高勞保基金年收益率,倘勞保基金年收益率能超過百分之十,超過部分得提撥一定比例之盈餘分派勞保基金運用小組。至其比例若干方屬合理,相關細節應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辦法,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後,由行政院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