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徐欣瑩
徐欣瑩
張嘉郡
張嘉郡
連署人
林滄敏
林滄敏
楊瓊瓔
楊瓊瓔
陳根德
陳根德
謝國樑
謝國樑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學樟
呂學樟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淑慧
陳淑慧
林郁方
林郁方
徐少萍
徐少萍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德福
林德福
楊應雄
楊應雄
黃昭順
黃昭順
陳碧涵
陳碧涵
林鴻池
林鴻池
蔡錦隆
蔡錦隆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李鴻鈞
李鴻鈞
林明溱
林明溱
丁守中
丁守中
李貴敏
李貴敏
廖正井
廖正井
邱文彥
邱文彥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黃志雄
黃志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或有危害食品安全之虞時,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 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 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 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 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 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
一、為保障民眾食品安全,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之罰則,若糧商之糧食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若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之最高罰則,從20萬元以下提高至300萬元以下。 二、若糧商上述違法行有危害食品安全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