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林國正
林國正
楊應雄
楊應雄
吳育昇
吳育昇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賴士葆
賴士葆
紀國棟
紀國棟
王進士
王進士
徐少萍
徐少萍
陳根德
陳根德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黃昭順
黃昭順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盧嘉辰
盧嘉辰
邱文彥
邱文彥
盧秀燕
盧秀燕
馬文君
馬文君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依第七條輸入之進口糧食,不得與國產糧食混充包裝、銷售。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進口糧食與國產糧食無法自外觀上明確區分,需仰賴科學儀器進行DNA鑑定,為明確區隔進口糧食與國產糧食,提供消費者更清楚之購買資訊,爰增訂本條,禁止進口糧食與國產糧食混充包裝。
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 糧商有違反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 第二、三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 依第三項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 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 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 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
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食品應有之標示,違反者依同法第四十七條,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相較之下,糧食管理法對糧商違反標示之裁罰顯然過輕,導致有不肖糧商利用法律漏洞規避責任,危害消費者權益,爰此,修正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增訂第三項,對違反包裝及標示規定之糧商處以重罰;主管機關亦應公告不合格廠商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