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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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法律依據。
第二條 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換發或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一、第一款明定第一次申請核發證書及日後有效期限屆滿換發之收費基準。 二、第二款明定禮儀師證書污損或破損之換發,及其遺失或滅失之補發等收費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