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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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下列之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外國僑民學校),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一、中華民國人民:指符合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 二、外國人: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我國具有合法居留權之外國籍人士。 三、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指依中華民國法律認許之外國非營利法人。 | 第三條 下列之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以下簡稱外國僑民學校),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一、中華民國人民:指符合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 二、外國人: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我國具有合法居留權之外國籍人士。 三、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指依中華民國法律認許之外國非營利法人。 |
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幼稚園、托兒所將改制為幼兒園,爰將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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