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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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之一 達一定標準、規模之預付型商品須提供履約保證,保證方式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 二、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同業同級互保。 三、於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 四、由商業同業公會連帶保證協定。 五、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應提供預支型商品履約保證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履約保證之內容應載明於書面契約之中。 | 一、預付型消費與一次給付之消費,消費者所承擔的風險不同。此修正案欲將預支型消費業者須提供履約保證之規範提升至法律層級保障。 二、為使保障消費者預支型消費行為更加完備,在消費保護法增修第四條之一,強制企業達一定標準、規模之預付型商品須提供履約保證,提供預支型消費保障規範之母法,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