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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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存款保險費率擬定) 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一點六五並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底前達成。 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 前項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十六條 (存款保險費率擬定) 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 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 前項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一、修正第十六條第一項。
二、將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調整,可使多出之資金能量移作促進整體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之所需。未來若將釋出之準備金能量移至保險事業之安定基金,有助於解決當前保險安定基金準備金嚴重不足之窘境,使得國家整體金融產業更加穩健。
三、若以現行百分之二金融營業稅及存款保險費收入估算,約可於12年內達成調整後準備金目標。惟透過調整保險費率與賠付機制之改善等修正方案,應可加速完成以10年為期之新設目標,爰要求新設目標在民國112年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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