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十四條之一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 第六十四條之一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
因應存款保險條例之修正,該條例有關可保險存款標的之範圍已由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二條,為求相關法律內容之一致性故予以補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