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怡潔
陳怡潔
許添財
許添財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陳亭妃
陳亭妃
魏明谷
魏明谷
姚文智
姚文智
林岱樺
林岱樺
陳其邁
陳其邁
林佳龍
林佳龍
趙天麟
趙天麟
吳宜臻
吳宜臻
邱文彥
邱文彥
羅明才
羅明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劉建國
劉建國
黃文玲
黃文玲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四條之一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第六十四條之一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因應存款保險條例之修正,該條例有關可保險存款標的之範圍已由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二條,為求相關法律內容之一致性故予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