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怡潔
陳怡潔
劉建國
劉建國
盧秀燕
盧秀燕
李鴻鈞
李鴻鈞
邱文彥
邱文彥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羅明才
羅明才
潘孟安
潘孟安
姚文智
姚文智
林佳龍
林佳龍
林岱樺
林岱樺
陳亭妃
陳亭妃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吳宜臻
吳宜臻
魏明谷
魏明谷
陳其邁
陳其邁
薛凌
薛凌
黃文玲
黃文玲
葉津鈴
葉津鈴
陳雪生
陳雪生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刪除原條文中「或無故」三字,以禁止對動物之任何騷擾、虐待、傷害。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辦理絕育、認領及認養等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對認領、認養人及不擬繼續飼養動物之飼主提供飼主責任及動物保護講習;講習時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辦理絕育、認領及認養等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我國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僅得收取費用,並無其他附加義務。 二、為加重飼主之責任,建議參酌外國法制及我國民情,我國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宜對認領、認養人及飼主棄養寵物前,宜接受飼主責任及動物保護講習教育,以期減少飼主棄養寵物。
第二十一條之一 獸醫師於執行業務發現寵物被殺害、凌虐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一、本條新增。 二、強制通報,日本之動物保護及管理相關法律於昭和四十八年即已規定,任何人在道路、公園、廣場或其他公共場所,發現有生病或負傷的犬貓或犬貓的屍體,必須通知「都道縣府」單位來處理。 三、我國獸醫師法第十三條規定,獸醫師於執行業務發現係法定動物傳染病時,……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四、現行地方政府對於受虐寵物已建立通報機制,例如新北市犬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現犬隻被虐待、傷害或棄養並立即向動保處通報之獸醫診療機構、經營犬隻繁殖、寄養或買賣業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為落實動物保護,建議參酌上述立法例,宜規範獸醫師於執行業務發現寵物被殺害、凌虐情事者,應負立即通報責任義務。
第三十一條之一 獸醫師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強制責任通報義務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對獸醫師違反強制責任通報義務,予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