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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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現役軍人於戰時犯罪者,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 第一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
依據大法官解釋第436號解釋,現役軍人亦為國家之人民,當受憲法相同之保障,又軍事審判法之規範目的,係在於保障一般人民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於平時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亦須依該法追訴審判,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為使全國人民不因身分有別而致其保障有異,爰修正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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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院長一人、軍事審判官若干人,院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綜理各該法院行政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 第十八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院長一人、軍事審判官若干人,院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綜理各該法院行政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
一、司法院大法官已於釋字第86號、第436號解釋宣示審檢分立原則,貫徹審判獨立之要求,以符憲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之意旨。
二、惟軍事審判法至今仍未依釋字第436號解釋完成檢討修正審檢分立之事項,仍由國防部部長對軍事法院行使行政監督權,與憲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之意旨實有衝突。
三、為符審檢分立原則,對於各級軍事法院之行政監督權應回歸司法院院長,始未違憲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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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軍事檢察官若干人,檢察長綜理各該檢察署行政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三、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五、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 | 第五十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軍事檢察官若干人,檢察長綜理各該檢察署行政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三、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五、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 |
一、國防部部長對軍事檢察署進行行政監督雖無涉獨立審判之問題,但軍法案件之偵查,涉及國防部內軍職人員之刑事責任追訴問題,國防部部長與軍事檢察署間存有潛在之利害關係。
二、為確保軍事檢察官職權行使之獨立性,國防部部長對於軍事檢察署之行政監督權理應有所迴避,將行政監督權回歸由法務部部長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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