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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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六十五歲年長者及持有重大傷病卡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一、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台灣65歲以上老人人口數逐年上升,而以高齡人口容易罹幻的高血壓疾病,部分降血壓藥有頭暈、思維遲鈍、幻覺等副作用。又高齡者易患之巴金森氏症,其症狀及治療藥物均易使患者出現幻覺。
二、重大傷病範圍係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其中一類為慢性精神病,此類患者易出現幻覺等症狀,而治療精神病之藥物又易有暈眩、視覺模糊等副作用。另治療憂鬱症、躁鬱症患者的失眠用藥Stilnox(史帝諾斯),有許多個案在服用史蒂諾斯等安眠藥物後出現夜食、夢遊、幻覺或危險行為,隔天起來之後,完全忘記曾有這些經驗,顯見此類患者之人身安全更應隨時被保護。
三、為保護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及持有重大傷病卡者之人身安全,使其發病或治療期間免於因幻覺產生墜樓危機,爰此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及持有重大傷病卡者,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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