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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劉建國
鄭麗君
潘孟安
陳亭妃
李昆澤
何欣純
連署人
邱議瑩
陳節如
蕭美琴
邱志偉
李應元
許智傑
林岱樺
黃偉哲
蘇震清
葉宜津
葉津鈴
管碧玲
姚文智
魏明谷
李俊俋
田秋堇
趙天麟
吳宜臻
林佳龍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勞工如屬派遣,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僅針對「雇主」之賠償責任,於今派遣勞動比例大量上升,派遣勞動一僱二主之情形,於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上易生疑義,對受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不周,故新增第二項,明訂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