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田秋堇
田秋堇
蕭美琴
蕭美琴
邱志偉
邱志偉
趙天麟
趙天麟
吳宜臻
吳宜臻
林佳龍
林佳龍
姚文智
姚文智
潘孟安
潘孟安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蔡煌瑯
蔡煌瑯
葉津鈴
葉津鈴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為維持立法權之獨立,落實國會自主及國會自律,增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之規定。
第十三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於任期屆滿前去職應經院會同意之。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三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其合法性乃由全體立法委員共同賦予,為落實國會自主及國會自律精神,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當選與去職,應經由院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