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明文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應元
李應元
林岱樺
林岱樺
魏明谷
魏明谷
尤美女
尤美女
薛凌
薛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秉叡
吳秉叡
葉津鈴
葉津鈴
趙天麟
趙天麟
紀國棟
紀國棟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田秋堇
田秋堇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離島、偏鄉於幼兒園,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的規定,目前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被視為補充性的幼照機構,這已違反此法第一條:「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之精神,對於偏鄉、離島或是原住民幼兒照顧的模式,應考量當地的文化習慣以及適應性,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已行之久,故其存在為偏鄉、離島或是原住民幼兒所需要,應為一常設機構,而非補充性的幼照機構。 二、偏鄉、離島或是原住民部落對於幼兒的照顧原就是社區互助的方式,不應該因幼托整合後,所有的幼兒托育都一定要為幼兒園的形式,且幼兒園的收費較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高,對偏鄉、離島或是原住民部落之弱勢家庭的負擔過大,政府應讓幼兒照顧的模式應更加多元,且因地適宜,讓幼兒照顧有更多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