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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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離島、偏鄉於幼兒園,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的規定,目前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被視為補充性的幼照機構,這已違反此法第一條:「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之精神,對於偏鄉、離島或是原住民幼兒照顧的模式,應考量當地的文化習慣以及適應性,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已行之久,故其存在為偏鄉、離島或是原住民幼兒所需要,應為一常設機構,而非補充性的幼照機構。
二、偏鄉、離島或是原住民部落對於幼兒的照顧原就是社區互助的方式,不應該因幼托整合後,所有的幼兒托育都一定要為幼兒園的形式,且幼兒園的收費較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高,對偏鄉、離島或是原住民部落之弱勢家庭的負擔過大,政府應讓幼兒照顧的模式應更加多元,且因地適宜,讓幼兒照顧有更多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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