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偉哲
黃偉哲
蕭美琴
蕭美琴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明文
陳明文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林岱樺
林岱樺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智傑
許智傑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秉叡
吳秉叡
段宜康
段宜康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研究生、技術生視為具有勞雇關係亦適用前項本文規定。 第三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一、勞動基準法為勞工的基本法源,自應將所有勞工皆納入勞動基準法的適用。所以不應有舉列行業。 二、惟部分工作因工作性質難以納入其中,如照顧家屬者,難以定義是否為工作,是否應該納入勞動基準法。此等難以定義者則交由主關機關明文排除之。 三、研究生與建教生在解釋上皆為「學習」而非「工作」,惟其有工作之實,也付出相對之勞力,自應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一、本條「抽取不法利益」刪除。 二、因派遣容易產生勞動剝削、以及罔顧勞工的權益,更甚將勞工當作談判的籌碼。基於勞動不得買賣的基本原則,應將「抽取不法利益」刪除。明確宣示「不得介入他人勞動契約」。
第六十九條 (刪除)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一、本條刪除。 二、因技術生應適用勞基法的所相關規定,所以準用條文適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