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林岱樺
林岱樺
何欣純
何欣純
薛凌
薛凌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段宜康
段宜康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尤美女
尤美女
魏明谷
魏明谷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智傑
許智傑
蕭美琴
蕭美琴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惟須於半年內補齊查驗登記程序。 若前項藥品不符合規定,無法辦理查驗登記手續,又無其它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放之,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 第五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免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手續。
一、在緊急狀況之際,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傳染病疫情,得以緊急專案的方式採購藥品。惟常因情事緊急,未能於第一時間盡相關的安全檢測,無法為國人的用藥安全把關;又因原本的法條未予要求,是故中央主管機關亦常便宜行事,以致於事後亦難知可能的風險。為避免此種情形發生,增訂第一項後段,以保障國人的用藥安全。 二、惟因緊急狀況之下,極有可能發生新藥不能符合檢驗登記的事項,以致於無法在臺灣上市。依此,在無其他藥品可替代的緊急狀況,應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裁量權,依實際狀況決定是否仍核准國內使用新藥,並告知民眾相關風險,以讓民眾得以自由選擇、評估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