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應元
李應元
邱議瑩
邱議瑩
楊曜
楊曜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唐山
陳唐山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及補助偏遠地區客運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為保障偏遠地區民眾利用大眾運輸之權益,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使依法裁罰之罰鍰收入亦得作為補助偏遠客運路線之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