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楊曜
楊曜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外籍配偶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進入大學修讀學位,對其教養子女及融入我國社會,有很高的正面意義,政府應予積極鼓勵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