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桐豪
李桐豪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林岱樺
林岱樺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其邁
陳其邁
劉櫂豪
劉櫂豪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薛凌
薛凌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淑芬
林淑芬
葉津鈴
葉津鈴
魏明谷
魏明谷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三條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二、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擔任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且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立法院改選出新任院長、副院長之日起,始喪失其立法委員及院長、副院長資格。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 第七十三條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二、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
一、本條第二項前段原本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 二、本修法擬於第二項增訂但書,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擔任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且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立法院改選出新任院長、副院長之日起,始喪失其立法委員資格。亦即立法院正、副院長為其所屬政黨之全國不分區代表時,除非全體立委依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八條改選出新任院長、副院長,否則立法院正、副院長不因喪失黨籍而失去立委及院長、副院長資格,避免政黨以黨紀凌駕民意,傷害國會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