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高志鵬
高志鵬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明文
陳明文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歐珀
陳歐珀
薛凌
薛凌
尤美女
尤美女
管碧玲
管碧玲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葉津鈴
葉津鈴
劉櫂豪
劉櫂豪
林淑芬
林淑芬
魏明谷
魏明谷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昆澤
李昆澤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均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一、本條第二項原本規定,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二、本修法擬增訂第三項,明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均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明確規範參與政黨運作之界限,以確保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處理議事之政黨中立性,維護國會自主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