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尤美女
尤美女
何欣純
何欣純
潘孟安
潘孟安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陳唐山
陳唐山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明文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應元
李應元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淑芬
林淑芬
邱議瑩
邱議瑩
許添財
許添財
許忠信
許忠信
田秋堇
田秋堇
葉宜津
葉宜津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林岱樺
林岱樺
田秋堇
田秋堇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並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為貫徹國會議長政治中立化,確保其國會議長地位之超然獨立,爰增訂「立法院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並不得擔任政黨職務」之規定。
第十三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院院長於任期屆滿前去職應經院會同意之。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三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根據國會自律之憲政原理,立法院組織、人事、議事、財物均獨立不可侵犯,又立法院院長乃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合法性來自全體立法委員,爰增訂「立法院長於任期屆滿前去職應經院會同意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