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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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之一 (刪除) | 第六十三條之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
一、本條刪除。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之成立,係參照1970年之美國「水門事件」,賦予獨立檢察官有超然的權力偵辦當權者。然觀察其歷史經驗,具有因權力不受限制,易使其捲入政治漩渦之諸多流弊,故美國業於1999年廢除此一制度。
三、我國自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成立以來,對於所偵辦之社會矚目案件引發許多爭議,特偵組之獨立性與公正性屢遭質疑,導致人民對特偵組不信任感驟升,非但無法達成當初設立特偵組之立法意旨,反而傷害司法尊嚴與威信,故特偵組實已無繼續存在之必要。
四、自2011年7月20日法務部廉政署成立之後,作為全國肅貪廉政之專責機關,配合原有的檢察體系,已足以涵蓋特偵組之功能,且能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各項反貪腐措施。為使我國肅貪查弊機制更加精簡完備,爰刪除本條,俾國家肅貪查弊機制更加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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