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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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衛生福利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特種勤務期間,必要之緊急醫療救護協助事項。 二、提供國內、外重大疫情狀況並進行安全評估事項。 三、提供國內、外各項法定傳染病監測與通報事項。 四、依特種勤務需求,提供及督導衛生單位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相關事項。 五、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教育訓練事項。 | 第九條 行政院衛生署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特種勤務期間,必要之緊急醫療救護協助事項。 二、提供國內、外重大疫情狀況並進行安全評估事項。 三、提供國內、外各項法定傳染病監測與通報事項。 四、依特種勤務需求,提供及督導衛生單位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相關事項。 五、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教育訓練事項。 |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修正權責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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