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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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訂定發布,同年月十日施行之「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就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證人遠距訊問及文書傳送事宜,業有規範,行政訴訟程序已無準用本辦法之必要,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