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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應受尿液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
第五條 應受尿液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但不能以女性人員為之者,不在此限。
因現行條文但書規定不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二條第b款有關「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之規定,故有刪除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