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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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船員工作守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二、薪資、加班費、伙食費之基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津貼及獎金。 四、延長工作時間。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 十、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應規範之事項。 | 第五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船員工作守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二、薪資、加班費、伙食費之基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津貼及獎金。 四、延長工作時間。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 十、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
本條第十一款「其他相關事項」,修正為「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應規範之事項」,俾使規範事項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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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國定假日,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船員勞動條件權益,增列本法第三十四條國定假日之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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