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本規程訂定之目的。 |
| 第二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
首長、副首長權責。 |
|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
幕僚長權責。 |
|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及生涯輔導組,分四科辦事。
二、公共參與組,分三科辦事。
三、國際及體驗學習組,分四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
本署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分科辦事。 |
| 第五條 綜合規劃及生涯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不同性別、年齡、族群青年發展政策與措施之綜合規劃、執行、協調、整合及管考。
二、青年發展相關法令之研擬、訂修。
三、青年生涯輔導之政策規劃及推動、國內外青年發展趨勢與關注議題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四、生涯發展輔導人員專業知能課程研發、培訓,青年生涯發展探索評量工具之研發及推廣。
五、青年多元職場體驗機會之開拓及執行。
六、青年創意創新競賽或活動之規劃、推動、獎勵及輔導。
七、高關懷青少年之生涯發展探索及輔導協助。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青年生涯輔導事項。 |
綜合規劃及生涯輔導組之掌理事項。 |
| 第六條 公共參與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社會參與、政策參與、志工參與之政策規劃及推動。
二、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之規劃、推動及運用。
三、青年參與社區行動與協力資源網絡之規劃及推動。
四、青年政策參與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青年意見發表與諮詢機制之建置、運用及推廣。
六、大專校院學生自治組織之聯繫服務與網絡平臺之促進及推動。
七、青年志工多元服務方案之開發及推動。
八、青年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輔導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青年公共參與事項。 |
公共參與組之掌理事項。 |
| 第七條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之政策規劃及推動。
二、青年國際參與交流、國際志工服務、國際體驗學習、度假打工與其他多元國際體驗學習之開拓、推廣及人才培力運用。
三、國際青年事務交流多元合作之拓展及推動。
四、國際青年領袖與青年國際組織之聯繫、合作、邀訪及接待,兩岸青年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五、服務學習政策與措施之規劃、研發、推動及獎勵表揚。
六、服務學習資源網絡之協調、整合及運用。
七、青年壯遊體驗友善環境服務網絡之協調、整合及運用。
八、青年壯遊點之建置、運作及管理。
九、青年壯遊臺灣體驗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事項。 |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之掌理事項。 |
|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之推動。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公產及公物之保管。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
| 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
人事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
政風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主計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二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
|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