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並修正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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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銀行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以下列方式查核客戶身分,並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與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一、臨櫃申請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證及登記證照以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 二、網路申請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實名認證方式查核。 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 一、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立存款帳戶者。 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 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四、客戶不尋常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但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六、受理開戶時有其他異常情形,且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第十三條 銀行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證及登記證照以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 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 一、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立存款帳戶者。 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 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四、客戶不尋常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但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六、受理開戶時有其他異常情形,且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一、本條第一項新增二款。為強化銀行認識客戶作業程序,避免發生偽冒開戶,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本項序文明定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和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二、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係維持現行銀行受理臨櫃申請開戶應實施查核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之規定。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銀行受理客戶透過網路申請開戶時,須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實名認證方式查核客戶真實身分。 四、前開實名認證方式係指透過自然人憑證、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以及手機號碼與電子郵件地址等方式確認客戶所提供包括姓名等個人資料之真實性,以核對客戶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