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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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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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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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就學補助及獎勵,其項目如下: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大學(含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學院)、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二、符合教育部所定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之國外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期成績八十分以上,成績優異獎勵。 |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就學補助及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符合教育部所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所就學學雜費補助。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研究所論文補助。 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就學成績優異獎勵。 |
一、為配合本辦法第九條補助及獎勵之核發金額,修正由輔導會訂定及公告之規定,將現行本辦法附表所列就學補助及獎勵項目部分,移列本條規定,酌作第一款至第三款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關於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部分,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款。另因「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已修正為「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為避免上開法令名稱修正時,本辦法亦須配合修正,爰將國外學歷採認部分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需。
三、按本條例第十九條,係規定補助就學所需學雜費及成績優異獎勵,論文補助項目並未列入,爰予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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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並檢附榮譽國民證影本及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 第四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並檢附身分及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依第六條規定之期限,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
為使本條之身分證件,明確規定係退除役官兵之榮譽國民證,並配合本辦法申請期間規定之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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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前條所稱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國內就學: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學生證影印本及就讀校院開立之「未領取(申請)校院他項獎助學金」證明。 (二)國外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 二、申請國內就學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所修該學位學科全部及格,操行乙等以上之成績單及學生證影印本。 | 第五條 前條所稱身分及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國內就學: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影印本;研究生並應檢附就讀校院開立之「未領取(申請)校院他項獎助學金」證明。 (二)國外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 二、申請國內校院研究所論文補助者:經研究所所長或指導教授簽證之畢業論文大綱。 三、申請國內就學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七十分以上,且所修學科全部及格,操行乙等以上之成績單及學生證影印本。 |
一、為有效分配政府有限資源,避免重複配置,配合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四款,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之教育優待或補助,不予補助及獎勵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一目,研究生應檢附就讀校院開立之「未領取(申請)校院他項獎助學金」證明,擴及申請者均須檢附,俾加強事前勾稽查核。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刪除有關第二款論文補助應檢附之資料證件規定。
三、審計部一○一年三月八日台審部二字第一○一○○○○七六四號函審核通知,對於本會以申請者在校學期成績七十分以上,認定就學成績優異,有過寬之虞,爰修正獎勵標準為在校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以符合一般民眾對於「優異」之認知,爰修正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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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未依前二條規定檢附資料證件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就學補助或獎勵,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受理機關對於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之核定或駁回處分,能有所依循,爰增訂本條,俾資週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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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 第六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應於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應於三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三、國內研究所論文補助:應於畢業論文大綱經研究所所長或指導教授簽證後一個月內為之。 |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一款增列每學期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之起始時間。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刪除有關第三款論文補助申請期限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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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就學補助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層級循序發給。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補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之補助及獎勵。 | 第七條 就學補助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層級循序發給。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輔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之補助及獎勵。 |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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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得申請就學補助。 二、支領軍人退休俸,合於申請規定者,依第十條第一項公告核發金額之半數,補助及獎勵。 三、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四、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五、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辦法之就學補助或獎勵。 六、在校因故休學、退學,事先未函告輔導會備查者,再申請時,不予補助及獎勵;曾報備而再就學者,重複就讀之學期,亦同。 七、重修、延長畢業期間之學雜費,不予補助,亦不發給成績優異獎勵。 八、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核發各項補助及獎勵。 九、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獎勵。 | 第八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得申請就學補助。 二、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三、申請人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政府其他教育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且不得重複具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政府設置之其他獎學金或公費。 四、在校因故休學、退學,事先未函告輔導會備查者,再就學時,不予補助及獎勵;曾報備而再就學者,重複就讀之學期,亦同。 五、重修、延長畢業期間之學雜費,不予補助,亦不發給成績優異獎勵。 六、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核發各項補助及獎勵。 七、申請人如同時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獎勵。 |
一、條次變更。
二、退除役官兵就學之補助及獎勵,係以軍人退伍後就業及經濟情形為核心考量。現行作業針對支領軍人退休俸申請並無限制,惟為使有限之資源合理分配,並落實就學補助及獎勵核心意旨,爰就支領軍人退休俸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者,依本辦法公告核發金額之半數給予補助及獎勵,俾有效運用資源,爰增列第二款。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關於申請人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政府其他教育優待者,限制擇一申請之規定,其區分未盡週延明確,爰分列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區分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之教育優待或補助者,及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予本辦法補助及獎勵,爰增列修正條文第四款及第五款。
四、修正條文第五款所稱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規定,係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榮民參加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五、修正條文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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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及獎勵核發之金額,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申請就學補助,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項公告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其為前條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之半數。 | 第九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及獎勵核發之金額如附表。 |
一、條次變更。
二、為因應年度預算變動,並維護退除役官兵應有之就學權益,爰參考教育部訂定之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關於學雜費減免金額由教育部以公告方式彈性調整之作法,將現行依本辦法附表,核發固定金額之作法,修正為輔導會得視預算狀況,就本辦法各項補助及獎勵,以公告方式彈性調整核發金額,以符實需。
三、配合本辦法補助及獎勵核發金額修正以公告為之,現行本辦法附表備註欄說明二,有關申請者如實際所繳交學雜費未達補助標準者,覈實補助之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又為配合新增第九條第二款支領軍人退休俸補助本辦法公告核發金額半數者,其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公告補助金額,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之半數,爰增列第二項但書,以資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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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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