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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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本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二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 第四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
一、鑑於一百年起實施之新制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筆試之應試科目、試題題型與應試時間等均相同,且兩項考試重複報考人數及重複錄取人數,均超過五成五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考試負擔,依據考選部於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及同年三月二十五日三次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會議之決議,規劃將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爰配合增訂第二項,明定自一百零三年起,兼具律師及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二項考試且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以資明確。
二、原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本項規定係指應考人如於當年之司法官考試第一試錄取但第二試未錄取或未參加者;第二試錄取但第三試未錄取或未參加者,其第一試、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至下一次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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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 本考試第一試試題題型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試題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 第五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本考試第一試試題題型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試題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應附發法律條文。 |
一、為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依用人機關建議意見,自一百零三年起,於第一試增列「強制執行法」子科目,以符應法院實際審理訴訟案件類型需求;另鑑於現行第一試列考之子科目已達15科,在不增加應考人負擔之考量下,因涉及「海商法」之訴訟案件相對較少,依據考選部於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會議之決議,將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應試子科目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並給予應考人一年之過渡期間,自一百零三年起實施,爰配合增訂第三項文字。另將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於訓練階段併予納入海商法相關訓練課程。
二、配合第三項之修訂,將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項次及內容分別遞移調整為第四項及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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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之總分為六百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其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均不變。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商事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五、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公文二十分、測驗二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 第六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之總分為六百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商事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五、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公文二十分、測驗二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
配合第五條增訂第二項文字,現行條文第二項項次及內容遞移調整為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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