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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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會由左列機關人員充任委員組織之,並以經濟部次長為主任委員: 一、經濟部次長。 二、財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交通部次長。 五、內政部次長。 六、文化部次長。 七、衛生福利部次長。 八、國防部副部長。 九、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中央銀行副總裁。 十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六、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十八、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十九、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第二條 本會由左列機關人員充任委員組織之,並以經濟部次長為主任委員: 一、經濟部次長。 二、財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交通部次長。 五、內政部次長。 六、國防部副部長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中央銀行副總裁。 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 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十七、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十八、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一、鑑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我方承諾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印刷業,為強化相關投資案件審查,投資審議委員有增列文化部次長之必要性,爰增列第六款聘文化部次長為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 二、配合原「行政院衛生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調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更名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高雄市政府建設局修編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爰併修正機關名稱。 三、現行條文第六款至第十四款移列修正條文第八款至第十六款;現行條文第十五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款;現行條文第十六款至第十八款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七款至第十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