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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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乘員定額依國際標準組織之ISO 12217標準計算。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遊艇之乘員定額,以在任何裝載狀態下所有乘員集中於甲板一舷時,船身橫傾不得超過以度量計之傾斜角度為十度。 前項之計算,以每人重量七十五公斤為準。 第一項遊艇屬動力帆船者,乘員定額依附件五公式計算。 | 第三十三條 遊艇之乘員定額,以在任何裝載狀態下所有乘員集中於甲板一舷時,船身橫傾不得超過以度量計之最大傾斜角度為限。 全長未滿二十一公尺之遊艇,最大傾斜角度及乘員定額依附件四公式計算。 全長二十一公尺以上之遊艇,最大傾斜角度不得超過四度。 前二項之計算,以每人重量七十五公斤為準。 第一項遊艇屬動力帆船者,乘員定額依附件五公式計算。 |
一、ISO
12217係國際標準組織所提出規範遊艇之穩度與浮力標準,除考量橫傾角,亦將甲板面積、預浮力、泛水點高度、承受強風與海浪的復原力等列入考量,並依受風力與有義波高之程度及設計等級之不同,定義要求最小橫傾斜乾舷餘裕,為較合理之核定乘員定額核算準則,依遊艇全長及型式不同,分為三種標準:
(一)ISO
12217-1(六公尺以上,二十四公尺以下之動力遊艇穩度與浮力標準)
(二)ISO
12217-2(六公尺以上,二十四公尺以下之帆船動力遊艇穩度與浮力標準)
(三)ISO
12217-3(六公尺以下遊艇穩度與浮力標準)
二、原條文第一項刪除。
三、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改採ISO
12217為乘員定額計算標準,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並刪除附件四。
四、原條文第三項修正為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遊艇之乘員定額,以在任何裝載狀態下所有乘員集中於甲板一舷時,船身橫傾不得超過以度量計之傾斜角度為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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